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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来源头条作者:自由的荷叶xg讲讲法院强制执行那些事(06)——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呢? 大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由法院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于是扩大了被执行人员范围,由增加的变更、追加人员承担法律义务。让法律文书之外的人员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要经法院实体审理判决,但有几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重点说说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

一、被执行人是个人

如该个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可以变更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如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两者都是在原被执行人的遗产范围内或者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公司

01如有该被执行企业与其它企业间合并终止的,可以变更合并后的企业法人。如被执行企业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后的另一企业法人,但分立前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企业的债还可以变更追加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同理,分公司的债也可以变更追加总公司。

02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追加出资人。另外,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变更追加该股东。

03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可以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如是有限合伙,只能在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和范围内变更追加。

04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可以在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有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范围内变更追加。另外,可以对股东、出资人虽已缴纳但有抽逃资金情况下和范围内变更追加。

05被执行人是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股东没有出资完毕就转让股权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变更追加。

06被执行人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可以变更追加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有第三人书面承诺承担清偿责任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

07被执行人是企业公司,被注销被吊销被撤销被责令关闭,可以变更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

三、执行中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执行中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的,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财产,但不将担保人变更追加。

四、执行中被执行人换名称的跑不掉,变更新名称继续执行。

划重点:1变更追加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追加的人只承担一次责任,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债务,故申请人先下手为强。2是否变更追加,执行法院要组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3被变更追加的人如不服,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其中未足额出资的、抽逃出资的、一人公司股东的、未清算即注销的人可在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十天和十五天过期不候!复议和诉讼期间不能执行新变更追加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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